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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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每場次競賽結束,選手於整理場地或離場時,非經裁判長同意,
        不得進入其他選手工作崗位。違反者,依第六十七點規定辦理。
        競賽如需翌日繼續進行,在當日結束時,選手須將競賽試題、自
        備工具、半成品及有關資料,經裁判人員加封後,交場地負責人
        置於大會指定場所保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