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71
七十一、選手於競賽期間發現有違規事件時,應於競賽期間或技術委員會
        召開前,提出書面資料及證據向主辦單位舉發,非該職類選手或
        提名單位相關人員舉發者,概不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