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72
七十二、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頒獎閉幕典禮結束後三小時內,
        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
        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主辦單位提出,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