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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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經分區技能競賽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仍無法取得共識時,應於
        會議結束後三日內,由分區技能競賽主辦單位向本會提出,本會
        應於七日內,視情況召開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技術爭議
        審議小組會議審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