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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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期間,經各職類技術爭
        議處理會議無法取得共識時,大會應於第二次技術委員會議或第
        二次裁判長會議成績確認前,召開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
        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技術爭議審議
        小組會議審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