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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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之參賽選手對競賽成績
        有異議,應依第七十二點規定於大會頒獎典禮結束後三小時內,
        以書面提出。大會應於七日內視情況召開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
        委員會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技術爭
        議審議小組會議審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