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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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選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
        訓練老師之獎助學金金額,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分區技能競賽前三名選手:
          1.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 
          2.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五千元。 
          3.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三名選手:
          1.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八萬元。 
          2.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3.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三)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優勝以上選手:
          1.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五十萬元。 
          2.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四十萬元。 
          3.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三十萬元。 
          4.職類優勝:新臺幣五萬元。 
    (四)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裁判長、選手當選國
          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1.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十萬元。 
          2.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八萬元。 
          3.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六萬元。 
          4.職類優勝: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
        練老師之獎助學金,依前點分配比率發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