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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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小企業設施及器具之加裝安全裝置補助標準如下,並參照公共工程
    價格資料庫與市場行情,訂定各項目補助上限:
(一)每種設施或器具採部分補助方式,且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
      十萬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同一種設施或器具購置金額在六萬元以下者,最多補助百分之八
        十;超過六萬元之部分,最多補助百分之五十。
      2.呼吸防護具、背負式安全帶、安全(絕緣)帽、(絕緣)防護衣
        、防護(絕緣)手套、防切割、穿刺手套、安全(絕緣)鞋、反
        光背心、護目鏡等個人防護具及鋼筋護套,最多補助申請金額百
        分之八十,且同一種器具不超過一萬元。
(二)前款設施或器具之補助金額,同一中小企業補助總金額每年合計不
      超過二十萬元,其中個人防護具合計不超過五萬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