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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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
(一)專業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資
      格條件與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初審。
(二)申請之中小企業應配合專業機構實施初審或現場勘查。
(三)經專業機構或本署審查後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專業機構得
      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審查。
(四)專業機構應每月定期將申請文件送職安署辦理審查、核銷及撥款事
      宜。請撥經費所檢附之經費報告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
(五)專業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將年度經費報告及不符合申請
      資格者,敘明理由列冊送職安署備查。
(六)為辦理補助申請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款事宜,職安署得設置審查
      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事宜。
      1.審查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職安署指派;並聘請相
        關專業技術之學者或專家三人至五人擔任委員。
      2.審查小組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