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第 15 條
雇主與被保險人另為約定,致變更減班休息期間時,申請薪資補貼之雇主
或被保險人,應於變更日之次日起七日內,通知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