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
政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