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第 22 條
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
金:
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