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第 24 條
第二十二條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於
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內核實發給。
每人每年度合併領取前項補助金及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領取之求職交
通補助金,以四次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