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第 3 條
本辦法促進就業措施之範圍如下:
一、僱用安定措施。
二、僱用獎助措施。
三、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一)補助求職交通、異地就業之交通、搬遷及租屋費用。
(二)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三)辦理適性就業輔導。
(四)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
(五)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工作與生活平衡。
(六)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
(七)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
(八)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九)協助受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情事影響之勞工就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