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第 35 條
勞工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
,其合併領取期間以十二個月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