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之促進就業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委
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