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第 43 條
臨時工作計畫終止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該人員至其他用人單位從
事臨時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工作期間合併計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