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第 45 條
用人單位應為從事臨時工作之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及全民健康保險。但臨時工作之人員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者,應為其辦
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