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第 52-1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補助。
二、雇主僱用或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獎助。
三、其他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