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第 52-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受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情事影響之勞工,得辦理下列事
項:
一、穩定就業協助。
二、重返職場協助。
三、其他有關就業協助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