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第 57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提撥之經費額度中支應。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預算額度之調整,發給或停止本辦法之津貼或補助,並
公告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