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指定國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標準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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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為計畫性辦理國外標準之指定作業,以每年一月及七月為受理申
    請期間,事業單位應於申請期間向本部提出申請,本部受理後依本要
    點規定之作業程序辦理。但緊急情況,經敘明理由報請本部認可者,
    得不受申請期間之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