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指定國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標準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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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業單位向本部申請國外標準之指定時,應敘明擬採用國外標準之理
    由,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擬申請指定之現行版國外標準中文、外文全文對照或英文全文。
(二)國外標準與國內標準之相異規定或特殊規定之說明資料。
(三)國外標準之檢查認證體系說明及認證機構名稱資料。
(四)可供本部評估國外標準適用性之相關參考資料。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資料未檢附者,申請人應敘明無法提供或無法取
    得原因。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