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指定國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標準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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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對於本部不予認可之決定有不服者,得於本部書面通知送達日
    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提出異議,本部得另為核辦或重
    審一次,逾期提出或重複提出異議者,均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