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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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
    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以下簡稱外國人)於接受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其他行政機關及警察機關詢
    問時,能充分陳述意見及主張權益,爰建立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製
    作筆錄或談話紀錄之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