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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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地方政府於收到非營利組織、經地方政府洽請指派人員之其他政府
      機關及民間團體所報陪同外國人詢問及通譯費用請領領據後,經審
      核符合請領規定,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覈實辦理經費核撥核銷作業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