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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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本要點:
(一)地方政府於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
      及第九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
      及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之案件時,經詢問外國人有接受陪同詢問
      之需求。
(二)遭受人身侵害(如性侵害、性騷擾或人身傷害)。
(三)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或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
(四)主動投案申訴並舉證遭謊報行蹤不明。
(五)申訴遭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不當對待而發生行蹤
      不明。
(六)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轉換雇主或工作。
(七)遭受職業災害。
(八)經地方政府專案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配合行政爭訟及刑事訴訟案
      件,並有製作筆錄或談話紀錄之必要。
(九)其他經本部專案認定有通譯需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