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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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非營利組織如下:
(一)立案之社會團體章程中明定辦理外國人服務者。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四)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