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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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政府或非營利組織依下列程序辦理(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地方政府得洽請非營利組織指派或由非營利組織自行指派陪同人員
      (陪同人員資格條件及工作注意事項如附件二)。
(二)經指派之陪同人員不具雙語能力時,地方政府或非營利組織應另行
      指派所屬通譯人員或經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建置之通譯人員(
      通譯人員資格條件及工作注意事項如附件三)。
(三)陪同人員及通譯人員應於接獲通知後於約定時間內到場,與外國人
      晤談及瞭解案情,並協助進行筆(紀)錄製作。
(四)確認筆(紀)錄製作完成後,陪同人員及通譯人員應於筆(紀)錄
      上簽名,並填寫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回報單(如附件四),於三個
      工作日內回報所屬非營利組織,並傳送地方政府。
    經地方政府或非營利組織自行指派人員陪同詢問或協助翻譯,遇同一
    案件須協助通譯之外國人人數眾多,且有特殊情形者,得增派人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