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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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陪同及通譯費用請領方式:
(一)陪同人員或通譯人員協助之外國人符合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或第
      四款至第九款規定者,由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
      外國人諮詢服務中心」實施計畫經費項下支應,併入地方政府每四
      個月為一期之「外國人諮詢服務中心」經費作業,向本部勞動力發
      展署申報請領,並覈實辦理結報作業。
(二)陪同人員或通譯人員協助之外國人符合第二點第三款規定者,由年
      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國人臨時收容安置費」實
      施計畫經費項下支應,於其終止安置後,併入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
      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費用個案結報作業合併辦
      理。但有跨年度繼續安置者,應併入當年度之安置保護費用結報作
      業合併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