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系統帳號申請及使用規定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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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系統使用人員包括中央及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人員、接受政府補助或
    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社區化)就業、庇護性就業、居家就業
    、職業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就業轉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等單
    位直接提供服務之人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