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民國 99 年 09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10 日
第 4 條
延長失業給付實施期間屆滿後,申請人不得繼續請領延長失業給付。
符合請領延長失業給付者,於延長失業給付實施期間屆滿前,經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完成失業再認定,保險人應發給當月之失業給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