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監測機構評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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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評核機構之評核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評核機構指派及本要點規定執行評核作業。
  (二)參加職安署或評核機構舉辦有關監測機構評核相關業務講習或訓
        練。
  (三)與受評核監測機構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核。
  (四)不得為變更、隱匿或捏造事實之陳報。
  (五)不得以不正當方法辦理評核業務,且不得對受評核監測機構要求
        、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六)對於評核過程中所取得之資訊,應負保密之義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