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監測機構評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20 日
16
十六、監測機構經評核分級為優等或甲等者,本部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告於相關網站,提供雇主委託監測機構實施監測之參考。
  (二)評核分級為優等者,免列為次一年度之評核對象。
  (三)送請各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參酌列為優先委託辦理勞工作業
        環境監測等業務之單位。
  (四)作為辦理監測機構認可之參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