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人才發展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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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為擴散標竿學習效益,協助強化及提升國內人力資源發展,獲獎單
      位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配合本計畫相關之發表會、觀摩活動等各項宣傳活動。
  (二)本部得使用報名單位所提供之相關資料,作為廣告宣傳表揚之用
        。
  (三)獲獎單位應配合本部提供本計畫相關之團體參訪機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