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人才發展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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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傑出個案獎以外之其他獎項類別,自獲獎當年度起算三年內,不得再
    報名參加本獎項之選拔。
    本獎項之傑出個案獎,其獲獎以一次為限。獲獎者另得報名參加本獎
    項之其他獎項類別。
    同一單位當年度限報名單一獎項類別。參選獎項類別得經複審共識會
    議討論後,經報名單位同意變更之。
    報名單位應就其本身營運資料提出申請,不得採用其他具有關係企業
    、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關係之企業之相關資料申請。
    報名單位所附各項資料經查有不實者,或於本獎項頒發日前有前點附
    件三所列勞資關係、職業安全衛生等之重大缺失,本部得撤銷其參選
    或得獎資格。
    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各類報名單位未具中央政府機關主(合)
    辦相關獎項之得獎單位資格,且 TTQS 評核結果未達銅牌等級或未曾
    接受 TTQS 評核者,得接受本部至多二次 TTQS 公費輔導,並於複審
    階段開始前經 TTQS 評核為銅牌等級以上者,始得進入複審階段之評
    選。輔導作業由承辦單位依報名單位送件順序進行安排。
    前項輔導作業因本計畫輔導經費用罄,仍得依「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
    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向報名單位登記所在地之 TTQS 分區服務中心
    申請輔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