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人才發展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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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獎項每年選拔表揚之名額至多十二名。但經出席決審會議成員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不在此限。
    傑出個案獎件數不列入前項所定名額計算,每年表揚名額至多十名。
    但經出席決審會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