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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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計畫,每班次訓練時數應達十六小時以上,
      最高以一百四十四小時為原則,每日上課總時數不得逾八小時,且
      開課期間不得逾四個月。但如有特殊情況時,得以專案方式報審查
      會議核定。
      訓練期間之室外教學行程時數,不得逾該班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
      學分班之訓練時數,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