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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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分署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並應於受理事業單位依前點規定所提
        訓練計畫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及核定。
        前項訓練計畫之受理申請、審查及核定,得與本署企業人力資源
        提升計畫或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併同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