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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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須配合本署、分署或訓練單位不
        預告抽查、訓練績效評估後續追蹤。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