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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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本計畫之參訓學員、訓練單位或事業單位經分署撤銷或廢止原核
        定之補助或津貼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或津貼。
        前項訓練補助或津貼經分署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繳回,屆期
        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