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中小企業新購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合格品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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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署得督導考核本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及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料,
      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第五點規
      定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中
      小企業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受補助中小企業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以利查
      核。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得
      依情節輕重停止該受補助中小企業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