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第 18 條
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
一、一般會計事務之範圍及執行。
二、會計憑證之處理程序,並應列明憑證製作、審核人員之工作內容及其
    責任。
三、會計簿籍之處理程序,並應列明簿籍之記載、複核人員之工作內容及
    其責任。
四、會計報告之處理程序。
五、預決算編製之處理程序。
六、會計檔案之處理保管程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