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第 22 條
工會應逐年提列足夠之準備金,其金額由理事會訂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
代表大會議決。但決算發生虧損者,得不提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