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第 28 條
工會應辦理定期及臨時之財務查核,由監事為之。但設有監事會者,應由
監事會為之。
會員或會員代表查核工會之財務狀況,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監事或監事會拒不會同查核者,應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訂定之查核
辦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