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第 10 條
調解委員應於調解程序開始前,主動說明其與勞資爭議當事人之關係。調
解委員就當事人請求調解之事項,有財產上利害關係者,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