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第 2-1 條
主任裁決委員主持裁決委員會,綜理裁決案件審理相關事務。
常務裁決委員為促進裁決案件之妥善審理,其職責如下:
一、追蹤裁決案件之進度。
二、檢視裁決案件之調查程序。
三、提出對裁決案件調查報告及裁決決定書之意見。
四、提供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等之諮詢。
五、其他為促進裁決案件妥善審理有關事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