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第 21 條
裁決案件有必要時,裁決委員會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議決事項有關之其
他行政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會議,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