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第 24 條
裁決委員依前條詢問前,應告知受詢問人不得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
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
受詢問人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處以罰鍰。
裁決委員得以記載第一項事項之結文,命受詢問人簽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