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第 25 條
裁決委員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命當事人提出相關文書,當事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文書時,裁決委員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
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事實為真實。
前項情形,裁決委員於調查終結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